苏州发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1、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2、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3、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
4、借款人未能正常还款而造成贷款逾期的,应对逾期金额计算罚息。
5、异地贷款,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6、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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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发放、偿还等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当地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托银行应当依据委托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本人与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下同)、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下同)共同购建自住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二)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四)在苏州市范围内购建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家庭住房首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
(五)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贷款偿还能力,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买受人购买住房;
(二)购买部分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除外);
(三)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
(五)5年内存在公积金贷款代偿记录;
(六)个人征信系统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记录;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按余额法或基数法计算的可贷额度;
(二)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三)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四)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第十一条 所购住房是存量住房的,住房总价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价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并由受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申请人发放。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超过30年,存量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四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一)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二)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